似乎以利空解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第三次會議於本(4)月1日上午舉行,議程內容如下:
經驗分享報告:雙方金融發展現況、國際金融情勢、金融支付工具管理經驗;
兩岸銀行業的市場准入及進一步開放項目;
簽署「關於大陸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以下簡稱合作備忘錄)。
以下就市場准入及簽署合作備忘錄繼續說明:
兩岸銀行業的市場准入及進一步開放項目方面,雙方同意下列兩岸銀行業的市場准入相關開放項目納入「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服務業貿易協議:
一、 臺灣地區銀行進入大陸市場:
(一) 申設機構案件~
對於金管會核准之臺灣地區銀行在大陸地區申設同城支行,陸方將會加快受理審核,陸方並支持經評估達到監管要求的臺灣地區銀行,可以申請增設分行。
(二) 子銀行及股權投資~
臺灣地區銀行在大陸設立子銀行之後,可以申請辦理相關業務(包括轉帳卡及信用卡在內的銀行卡業務)。在符合相關法規的前提下,陸方支持兩岸銀行業開展股權合作。
(三) 「臺資企業」定義範圍~
同意按照陸方最新發布的有關規定,對透過第三地到大陸投資的臺資企業進行認定。
(四) 設立村鎮銀行~
開放臺灣地區銀行得在大陸地區發起設立村鎮銀行。
(五) 省區異地支行~
同意選定特定區域,允許臺灣地區銀行在當地的分行可以申請設立省區異地支行。陸方並支持臺灣地區銀行在大陸特定區域設立機構,並給予審批便利及優惠。
(六) 在大陸中西部設立分支機構審批便利及優惠~
積極支持臺資銀行到大陸東北及中西部設立分支機構及開展業務。
(七) 人民幣回流管道~
協助推動人民幣清算機制之落實,積極開展臺灣人民幣回流之研議。
二、 大陸地區銀行進入臺灣市場:
(一) OECD條件~
儘速取消大陸地區銀行來臺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的OECD條件。
(二) 增設分行~
已在臺灣地區設有分行之陸銀符合條件者,可申請增設分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三) 參股投資~
單一大陸地區銀行得申請投資臺灣上市(櫃)銀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10%(如加計QDII為15%);
投資未上市(櫃)銀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15%;
參股投資金控公司子銀行的持股比率可達20%。
參股投資金控公司或其子銀行,維持現行二者擇一規定。
(四) 關於銀聯公司來台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要求~
於兩岸金融往來辦法納入銀聯公司得申請來臺設立分支機構的規定。
在簽署合作備忘錄方面:
為開放大陸地區銀行業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經由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投資臺灣證券市場。金管會與大陸銀行監督管理機構已簽署合作備忘錄,將在簽署後60日內生效。
金管會表示,這次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會議的成果,展現兩岸雙贏,有助於臺灣地區銀行業者擴大對大陸市場的布局及業務經營,協助大陸地區臺資企業發展。此外,亦有助於大陸地區銀行及企業來臺投資,不僅強化兩岸的金融合作與互動,更有利於兩岸工商企業使用銀行業之金融服務,雙方將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服務業貿易協議,納入兩岸銀行業的市場准入相關開放項目。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制組
聯絡電話:8968-96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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