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所稅明年上路,財政部決議,針對無法提出有價證券成本憑證的投資人,已明訂成本認定原則;其中,針對盈餘轉增資配發給股東的股票股利,以面額10元計算成本,而員工分紅配股,將按股票可處分日的時價,認列成本。
財政部官員表示,現行股票取得方式共有十餘種,包括溢價增資、股票股利、現金增資等,投資人若無法提出相關成本憑證,將造成成本認定困難,加上國稅局不提供證券交易資料,因此透過制定推計所得比率,認列有價證券成本。財政部官員指出,透過證券買賣的上市櫃股票,即以買賣成交價認定成本;另外,庫藏股、員工配股和限制型股票,各界也達成共識,將以可處分日收盤價認定成本。財政部已明訂證所稅的課徵範圍,有價證券仍有部分排除課稅。官員指出,包括公募型受益憑證及股票指數型基金,若有贖回價差,將不課證所稅。不過,官員也強調,相關基金買賣股票若有獲利,在分配股利所得時,個人若為受益人,仍有面臨課稅的問題。針對融券部分,官員指出,融券賣出者可依回補成本、現券償還者則以原股成本,認列成本;若是跨年度的融券,則以回補年度來計算成本及所得。另外,企業透過資產重估獲利、溢價發行及出售固定資產等,來自資本公積轉增資的股票股利,由於不課證所稅,因此成本視為零。
財政部日前邀集金管會、證交所、券商、會計師代表等,研議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的推計所得比率,意見分歧未有共識。官員表示,已重新修訂推計所得比率,最快下周公告。
證所稅成本認定原則
有價證券 成本認定原則
上市櫃股票 以售價的15%作為推計所得比率
未上市櫃股票 售價的20%作為推計所得比率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 按推計所得比率,仍待討論
庫藏股、員工配股和限制型股票 可處分日收盤價
盈餘轉增資股票股利 以面額十元認列
融券賣出 以回補成本認列
現券償還 按原股成本
註:無法舉證有價證券成本憑證的投資人,可按推計所得比率認定成本。
資料來源:財政部
企業證所稅,長短期股票盈虧互抵
證所稅明年一月起開徵,財政部賦稅署昨(31)日再修正證所稅企業持股盈虧互抵辦法,經討論後,賦稅署同意,長短期股票可以盈虧互抵,適用所得減半的優惠,這對企業將是一大利多。財政部賦稅署組長宋秀玲表示,財政部已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調高營利事業的法定稅率範圍及調降扣除額,並明訂企業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的交易所得計算方式,以及股票持有期間的計算。過去企業的證券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稅基時,並不須區分長短期;在證所稅通過立法後,開放企業適用長期持有優惠,因此在制定證所稅施行細則後,最低稅負制也配合修正。
針對企業如何在最低稅負制內,計算證券交易所得,宋秀玲指出,企業可先將課稅股票,依持有期間分為三年以上的長期股,以及短期股,先就當年度總額進行盈虧互抵,得出證券交易所得或虧損淨額。
財政部強調,針對企業當年度的證券交易所得,無須區分長短期持有期間,一體適用所得減半課稅的優惠,並將適用優惠後的證券交易所得,併入最低稅負制的課稅所得內,依現行12%稅率計算稅款。若有虧損,仍可將虧損額度保留,與往後五年的證券所得逐年扣抵。
舉例而言,甲公司在102年度出售持有三年以上的股票,共賺200萬元,出售其他課稅股票則虧損100萬元,進行盈虧互抵後,得出所得淨額100萬元,由於可適用所得減半優惠,甲公司須以50萬元併入最低稅負制的課稅所得內,再以12%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財政部提醒,有關企業投資股票的虧損,雖然可在往後五年有證券交易所得時扣抵,但必須在損失發生年度的次年起,依序逐年扣抵,不能自由選擇年度來抵稅。
企業證所稅課稅方式:(資料來源:財政部)
課稅制度:維持在最低稅負制內課稅
稅率:12%~15%
所得認定: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扣除額:自102年起,扣除額50萬元
長期持有優惠:持有三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
盈虧互抵:虧損當年扣除及後延五年
節錄於 20121101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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