臆測證所稅的可能課徵方式
1.自然人免徵(但股票 IPO 部分課徵)、專業投資機構課徵方式較有可能證所稅究竟要不要課徵,或是以何種方式課徵,還需財政部「財務健全小
組」各個專家學者,經過深入討論才能得知結果。不過早在 2009 年行政院成立之賦改會,曾經提出五項建議方案,除了保持現狀繼續停徵之外,方案四是自然人停徵,法人課徵,較為類似鄰近韓國、新加坡及香港情況,其餘方案皆是自然人及法人皆要課徵,或是採分離課稅,或是併入綜所稅/營所稅,只是在稅率部分尚未明確訂定。賦改會原則上建議傾向優先復徵企業買賣股票的證所稅,個人買賣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繼續維持免稅,或個人針對未上市股票復徵證所稅,現行 20%最低稅賦所得稅將不再課徵。
行政院長陳䁈曾經於 2 月份有關復徵證所稅議題提出五項可能,其中第四項方案-即法人復徵,自然人免徵,但針對未上市櫃部分課徵證所稅,其課徵方式接近賦改會的建議。
另外,證交所董事長薛琦亦曾表示台灣可以仿照韓國徵收證所稅的辦法,亦即交易金額不超過 100 億韓圜(約 1 億美元)不需課稅,香港及新加坡也僅針對專業投資機構課稅,以降低對散戶的衝擊。在立委部分,初步建言則是法人課徵,自然人免徵。由以上各方言論判斷,專業投資機構法人復徵證所稅似乎在所難免,一般自然人部分,除了查證損益困難外,事實在在財政部 2012年 1 月發佈的租稅正義一文中,已明白揭示:我國雖無資本利得税,卻課徵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稅稅收相較於其他國家證券交易所得稅(或印花稅)稅收比重相近,證明我國證券交易稅顯然已含括證券交易所得稅性質。
但是在公司大股東部分,因股票轉上市後,常為資本利得的最大獲利者,此部分卻免稅,形同財富不公義現象,因此課徵證所稅的可能性極高。2.復徵方式,以不影響證交稅稅收及外資資金排擠效應為政府主要考量證所稅課徵的困難之處除了眾所皆知的自然投資人買賣獲利難以認定的問題外,市場主力大戶盤根錯節的人頭戶問題影響市場更為嚴峻,不過站在政府的立場,除了所得徵收公平正義問題外,如何在課徵證所稅後還能保持稅收不致減少應為政府真正考量的重心,因為目前我們所課徵的證券交易稅為千分之3,此稅率遠高於一般國家千分之 1~2 水準,僅低於英國的千分之 5,且證交稅稽徵成本為零,隨交易課徵,無逃漏稅問題,每年約有千億元之稅收,果若真要課徵證所稅,交易稅的部分勢必須需要比照鄰近國家標準,以避免產生外資資金排擠效應,因此研調處認為課徵證所稅的方案,偏向鄰近新加坡、香港、南韓辦法較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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